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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符合第六條受訓資格條件人員,經發現其遴選之評定項目漏未評分或各項評分及積分計算錯誤者,致應列入而未列入當年度受訓時,除有可歸責其本人之事由者外,得經各服務機關、學校及各主管機關依前條召開甄審委員會審核後,由各主管機關函經保訓會同意於次年度直接調訓。但其名額應計入各主管機關次年度分配受訓之名額。
警正警察人員晉升警監官等訓練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警察人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合格實授現任警正一階職務,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敘警正一階本俸最高級者,得參加本訓練:
一、經高等考試或經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三年。
二、經警察大學或警官學校四年學制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合格實授警正一階職務滿六年。
前項所定資格條件均採計至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止。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法規規定不得作為晉升職等及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之考績、年資,均不得作為第一項規定之考績、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