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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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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第 8 條
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第四條第二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職滿六年,且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
二、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
(民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
第 4 條
專技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應以轉任與其考試等級相同、類科與職系相近之職務為限。
前項專技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之考試類科、考試等級及適用職系,由銓敘部與考選部會同定之。
各機關進用專技人員之職缺及名額,應依公務人員考試辦理及錄取情形核算,並得審酌機關業務需要增核名額,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各機關進用初任之轉任人員,應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辦理初任公務人員訓練。
各機關轉任人員於實際任職一年內,不得擔任主管、副主管職務;於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