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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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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5 條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聘用契約,應由聘用機關以副本送存主管機關。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民國 61 年 02 月 03 日 )
第 4 條
聘用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 約聘期間。
二 約聘報酬。
三 業務內容及預定完成期限。
四 受聘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