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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呼吸治療師考試規則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規定之資格,且無第四條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中華民國國民經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呼吸照護、呼吸治療系、所、組畢業,並經實習期滿成績及格,領有畢業證書者,得應本考試。
前項實習認定基準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