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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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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口試規則
第 12 條
典試委員、口試委員及辦理考試人員,對於口試評分情形,應嚴守秘密。
如有洩漏,依典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理。
典試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第 31 條
典試委員長、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實地測驗委員及其他辦理考試人員應嚴守秘 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違者依法懲處,其因而觸犯刑 法者,依刑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