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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規則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十條及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 (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 )
關務人員、警察人員、交通事業人員等另有分等規定者,其升等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另定之。
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 )
交通事業人員資位之取得規定如左:
一、高員級以下,須經考試及格。
二、副長級以上,須經升資甄審合格。
前項第一款人員經敘定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最近三年年終考成二年列甲等(八十分)、一年列乙等(七十分)以上,並經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訓練合格,且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取得晉升高員級、員級、佐級資位任用資格,不受該款規定之限制:
一、經交通事業人員員級、佐級、士級考試或相當員級、佐級、士級考試及格,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三年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十年者,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八年者,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並任員級、佐級、士級最高薪級滿六年者。
依前項規定以考成升任高員級、員級、佐級人員,除具有交通事業各該資位或相當各該資位考試及格之資格者外,升任高員級人員不得擔任跨列副長級或單列高員級以上之職務,最高並僅得核敘至高員級第十四級五三五薪點;升任員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員級第十八級四七五薪點;升任佐級人員最高僅得核敘至佐級第二十七級三五○薪點。
第一項考試規則,由考試院定之;第一項升資甄審辦法及第二項員級人員晉升高員級資位職務之訓練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第二項佐級及士級人員晉升員級及佐級資位職務,其訓練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