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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性質特殊訓練受訓人員之訓練成績,經申請舉辦考試機關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不及格時,保訓會得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辦理。
受訓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受訓人員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經保訓會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逕予核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訓練期滿日生效。
採集中訓練之性質特殊訓練,比照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二款准予延長訓練期間者,得自保訓會准予延長訓練文到次日起停止訓練,並由訓練機關(構)學校另行通知受訓人員依規定參加下一期訓練,且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理。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二、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還原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實務訓練人員於保訓會依前項規定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視為訓練期間,仍留原訓練機關(構)學校訓練。
經保訓會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逕予核定為訓練成績及格者,其實務訓練期滿日,應追溯自原訓期屆滿日生效。但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滿且經核定訓練成績及格者,應追溯至延長實務訓練期滿日生效。
保訓會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處理前,應派員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與受訪談人員應予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