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第 5 條
各用人機關依第三條規定提出申請設置類科,應由分發機關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核轉考選部,並由考選部邀請學者專家、分發機關及相關用人機關依下列標準審核商定之:
一、職務內涵與專門職業證書之執業範圍相當者。
二、職務內涵與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權利有關係者。
三、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單位之合宜性。
經審核准予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能應考之類科,由考選部研修相關考試規則,報請考試院審議。
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
第 3 條
各用人機關因職務業務性質之需要,申請設置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之考試類科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敘明理由:
一、業務性質、職務內涵及其應具備之相關專業知能。
二、執行職務所須具備之專業知能與應具備專門職業證書之關聯性。
三、申請設置新增類科名稱、建議所屬職系、考試等級、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等。
四、須具備工作經驗年限及其出具證明之單位。
五、預估該類科未來五年之人力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