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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用電子計算機評閱試卷,遇有異常之試卷仍可讀入時,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二、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單選題因試題或答案有瑕疵,經依試題疑義處理規定變更答案者,選填二個以上答案如何計分,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處理之。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五、因係在試務作業過程中污損試卷、受污物沾黏或其他特殊情形,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應由試務承辦單位會同數管司影印該卷,影印本上註明原因並共同簽章,報請典試委員長核定後,再以人工方式補正電子檔案中試卷答案內容後計分。處理結果經典試委員長核閱後,併同原試卷交試務承辦單位存檔。
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03 日 )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之疑義經確認後,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及公布之答案無錯誤或瑕疵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二、試題有瑕疵但不影響原正確答案時,依原正確答案評閱。
三、試題有瑕疵致影響原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時,依更正之答案重新評閱。
四、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時,該題一律給分。
前項第三款,如為單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或最適當答案有二個以上,且均無從比較何者為最適當時,選答之選項為各該正確答案或其各種組合之一者均給分。但其組合有互相排斥且無法同時成立,不予給分。如為複選題,經試題疑義會議決議正確答案只有一個選項時,選答之選項中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均得該題全部分數。但選答之選項未包括該正確答案選項者,依閱卷規則第十九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