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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組設之典試委員會,應冠以舉辦考試之名稱。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考試之舉行,應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核定設典試委員會。同一年度同一考試舉辦二次以上者,得視需要設常設典試委員會。
典試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典試委員長。
二、典試委員。
三、考選部部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