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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典試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考試性質特殊,指口試、心理測驗、電腦化測驗、試題命擬困難、試題題型特殊、新興類科等及其他經考試院同意之考試。
經考試院同意不予公布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之考試,由考選部公告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國家考試舉行竣事,試題及測驗式試題答案得對外公布。但考試性質特殊者,經考試院同意後,不予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