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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
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在當地聘僱之人員,指駐香港或澳門機構依法令聘僱之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前項人員應為專職,並經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就其受聘僱達相當期間及受聘僱期間之工作績效與服務表現等審核後出具證明者。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之人員,受聘僱達相當期間者,其入境、居留、就業之規定,均比照臺灣地區人民辦理;其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與配偶之父母隨同申請來臺時,亦同。
前項機構、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之認定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