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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EN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申請投資許可時,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計畫書,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投資計畫:應含投資策略目的、預期效益、資金來源、運用計畫、資金回收計畫等項目。
(二)業務經營之原則:應含子公司設置地點、資本額、經營業務、營業項目、業務經營策略等項目。
(三)子公司之股東結構、組織編制與職掌及人員編制情形。
(四)子公司未來五年財務評估狀況。
(五)風險評估:經營風險評估及具體風險控管計畫。
三、董事會議事錄。
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最近三年度經會計師查核之財務報告。
五、申請日海內外投資事業明細表。
六、投資協議文件:內容應包括證明能取得子公司之財務、業務資料及履行投資策略目的等。
七、對大陸地區子公司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營運管理及績效考核規定。
八、預定董事、監察人名單及其學經歷資料。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應提出之資料或文件。
臺灣地區證券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由臺灣地區證券商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子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子公司或期貨子公司:
一、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淨值高於新臺幣一百億元,且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二、同時經營有價證券經紀、承銷及自營業務。
三、守法、健全經營,且未受重大處分或處置,或受重大處分或處置而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
四、最近一年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高於百分之二百。
五、具備國際證券、期貨業務專業經驗。
臺灣地區證券商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時,得同時申請該子公司設立分公司;該分公司應於主管機關許可之日起算一年內完成設立,屆期未設立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