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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申請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或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者,應於各校指定期間,逕向各校申請入學,經審查或甄試合格者,發給入學許可。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表件:
一、足夠在臺就學之財力證明。
二、在臺監護人資格證明文件。
三、經駐外機構、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委託在臺監護人之委託書。
四、經我國公證人公證之在臺監護人同意書。
五、入學申請表。
六、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香港或澳門學歷:香港及澳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單,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二)大陸地區學歷:大陸地區學校最高學歷及成績,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三)外國學校學歷:外國學校最高學歷證件及成績單,應經駐外機構驗證;其為中文或英文以外之語文作成時,應同時提出其中文或英文譯本請求驗證,或驗證其原文文件後,再由國內公證人辦理譯文認證。但設校或分校於大陸地區之外國學校學歷,應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四)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學歷同我國同級學校學歷。
七、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
八、在境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
九、招生學校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文件,港澳學生已成年者,免予檢附。
依第一項申請來臺就學者,於畢業後欲繼續升學,應依臺灣地區學生各有關招生入學規定辦理。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前條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八、就讀僑務主管機關舉辦之海外青年技術訓練班或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之技術訓練專班,其訓練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九、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來臺實習,實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十、因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併入境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境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