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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之港澳學生輔導事項,準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十五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
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 EN
僑生於核定分發學校後,應於開學前向分發學校報到,其接待事宜,由僑務主管機關規劃辦理。
僑生就學應繳之費用,依下列規定辦理;其他在學期間之費用,由其自行負擔:
一、就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但符合專科學校法第四十四條免納學費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後二年、專科學校二年制、大學者:依就讀學校所定我國學生收費基準辦理。
僑生住宿,以住學生宿舍為原則。如分發之學校無學生宿舍或學生宿舍住滿時,其住宿應由學校及在臺監護人協助解決。
各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僑生輔導實施計畫及經費預算分配表,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應將全年輔導實施經過及經費收支情形,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各校應定期舉辦僑生新生入學講習、個別輔導、僑生轉系(科)、學業輔導、寒暑假期課業輔導、講習或集訓及僑生課外活動。
對於國語文或基本學科程度較低僑生,應由各校分科開班實施課業輔導。
大學僑生入學後,因學習適應不佳,經學校輔導並徵得僑生同意後,得於當學年度第二學期註冊前,向學校辦理休學,並經由學校申請轉至臺師大僑生先修部實施課業輔導,輔導期間應繳費用依照臺師大僑生先修部收費規定辦理;輔導期滿後,回原學校復學,輔導期間所修課程,不得列入學校畢業學分或要求抵免。
清寒僑生助學金及優秀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辦。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工讀或學習扶助補助、在學學行優良僑生獎學金之核發,由僑務主管機關主辦。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僑務主管機關應規劃辦理全國性之僑生輔導、研習及聯誼等活動。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視需要會同相關機關訪視僑生就讀之學校。
僑務主管機關在畢業僑生返回僑居地前,得施予講習或提供僑居地就業資訊。
僑務主管機關及原畢業學校應續予聯繫輔導返回僑居地之畢業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