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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發現有違反第四條各款情形之一、第十三條第二項或前條規定者,其原發之銷售許可函應予撤銷或廢止;被撤銷或廢止銷售許可函逾三次者,不得再受理其申請。
受託辦理許可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公、協會未依前項規定為撤銷或廢止者,主管機關得逕行為之;其仍受理申請並發給銷售許可函者,主管機關應逕予撤銷。
大陸地區出版品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進入臺灣地區:
一、宣揚共產主義或從事統戰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
四、凸顯中共標誌者。但因內容需要,不在此限。
申請大陸簡體字圖書進入臺灣地區銷售者,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
二、進口銷售大陸簡體字圖書清冊。
三、大陸簡體字圖書出版社或大陸地區出版品進出口公司出具該圖書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且得於臺灣地區銷售之證明。
四、其他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公、協會指定之文件、資料。
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銷售之大陸簡體字圖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屬大專專業學術用書。
二、非屬臺灣地區業者授權大陸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三、非屬大陸地區業者授權臺灣地區業者出版發行者。
四、非屬臺灣地區業者取得臺灣地區正體字發行權者。
符合前二項規定之申請案件,應發給申請者銷售許可函。
申請者得憑銷售許可函,辦理進口通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