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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 EN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其船上人員經權責機關依規定留置調查處分後,有兩岸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或港澳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扣留之船舶經依規定發還,權責機關應將案件相關資料交移民署,並協助移民署將留置之人員以原船遣返方式執行強制出境。
二、扣留之船舶經依法沒入(收),權責機關應將案件相關資料交移民署,並協助移民署將留置之人員以併船遣返方式或依第十五條規定執行強制出境。
三、船舶未予扣留,僅留置其人員調查,其留置之人員依前款方式執行強制出境。
前項人員涉有刑事案件者,應先依前條相關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
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之協商。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大陸地區人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 ) EN
進入臺灣地區之香港或澳門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
一、未經許可入境。
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居許可。
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香港或澳門居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內政部移民署於強制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並應召開審查會。但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境。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限令出境。
三、有危害國家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第一項所定強制出境之處理方式、程序、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第三項審查會由內政部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其中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之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本辦法之強制出境執行作業,得委託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