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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因年滿六十歲行動不便或健康因素須專人照料,得同時
申請配偶或直系親屬一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學術科技人士申請來臺參與學術科技研究、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
士乙類及丙類來臺從事產業科技活動核定停留期間逾四個月者,與大陸地
區藝文專業人士乙類來臺傳習、大陸地區體育人士來臺協助國家代表隊培
訓核定停留期間逾六個月者,得准許其配偶及十八歲以下之子女同行來臺
。停留期間屆滿後,應由邀請單位負責其本人及其同行之配偶、子女之出
境事宜。
前項人員在臺停留期間,因故須短期出境時,應由邀請單位代向主管機關
申辦入出境手續,並由主管機關核發三個月效期之入出境許可證;逾期未
返臺者,如須再行來臺,應依本辦法規定重新申請。
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者,得申請其配偶及子女同行來臺。
依前項規定申請同行來臺之未滿十八歲子女,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入學:
一、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國民中、小學者,應向其在臺住所所在地
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至在
臺住所學區或鄰近學區學校;其擬就讀私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
學證明。
二、申請就讀與其學歷相銜接之高級中等學校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其
擬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比照臺灣地區學生參加學
校轉(入)學甄試,達錄取標準,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後,採增
額方式錄取;其增加之名額,以各校各年級轉(入)學名額百分之一
為限,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
(一)入學申請表。
(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醫院所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申請人之父或母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四)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機構或依第
二項規定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查證、驗證之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
單。
(五)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就讀外國僑民學校者,準用外國僑民子女就學相關規定辦理。
大陸地區大眾傳播人士未滿十八歲者,得同時申請直系尊親屬一人陪同來
臺;大陸地區演員申請來臺參與電影片製作或製作節目並擔任主角者,得
申請助理人員五人陪同來臺。
大陸地區專業人士申請來臺參加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會議
或重要交流活動者,得申請配偶及直系親屬一人同行來臺。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
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
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民國 102 年 08 月 26 日 ) EN
具本辦法所定申請資格之科技人才子女,如同時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或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規定者,應擇一申請入學就讀。
科技人才為其子女申請就讀科學工業園區雙語學校或雙語部者,應依科學工業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規定辦理。
科技人才依本辦法申請子女來臺就學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送請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初審,初審通過者送本部複審,複審通過者由本部轉送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入學申請表(包括志願序)一式二份。
二、健康證明書(包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有關檢查)。
三、申請人及其子女護照影本、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四、申請人子女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中文或英文譯本)。
五、申請人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聘函影本或在職證明書。
六、申請就讀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應附學校同意入學證明。
七、其他經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指定之文件。
申請就讀大學或專科學校二年制者,由本部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依其入學審查或甄選等規定辦理。但醫學系、牙醫學系及中醫學系不接受就讀申請。
申請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者,由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申請人提出之志願序,送請各校辦理。
申請就讀幼兒園者,其屬公立幼兒園,應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立幼兒園優先入園相關規定辦理。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最高學歷證明文件,其為外國學歷者,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其為大陸學歷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辦理。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申請分發就學,以一次為限。但科技人才因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之指派變更工作地點時,得為其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子女申請分發轉學。
前項轉學之申請應由科技人才檢具下列文件,由服務機關(構)、學校、團體轉陳其應聘來臺規定所屬之中央部會或中央研究院加具審查意見後,逕向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一、原核定分發就學文件。
二、申請人子女現就讀學校成績單。
三、申請人變更工作地點之證明文件。
科技人才子女依本辦法來臺就學,於完成申請就讀學校學程後,如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參加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新生入學,除博士班、碩士班、學士後各系、醫學系、牙醫學系、中醫學系招生不予優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
一、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特色招生入學者,依其採計成績,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技術校院四年制、二年制或專科學校二年制: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登記分發入學者,以加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登記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大學:
(一)來臺就讀未滿一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二)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上,未滿二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三)來臺就讀二學年以上,未滿三學年者:
1.參加考試分發入學者,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2.參加考試分發入學以外之其他方式入學者,由各校酌予考量優待。
前項第一款各目之 1 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第一款各目之 2、第二款及第三款經加分優待後分數應達錄取標準。
第一項所定外加名額,以各校(系、科)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第一項優待,於大陸地區優秀科技人才之子女,不適用之。
各級學校對依本辦法入學之學生,應提供適切之輔導,以利其學習適應。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