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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N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0 條第 1 款對捐贈公立教育機關之財產為不計入贈 與總額之租稅優惠,係基於政府稅收本即須挹注作為公立學校等公立教育 機關之經費,而透過民間捐贈亦可達到相同施政目的之考量;故該款所稱 公立教育機關自係指中華民國政府依法令須挹注經費之公立教育機關,而 不及於大陸地區之公立教育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