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義如下:
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原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關同意,並副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後,轉至第二條所定之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
三、回任:指轉任人員,自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離職,回至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依法擔任專任職務。
四、服務成績優良年資:指轉任人員在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服務期間,依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有關考核規定,年終考核成績列乙等以上或相當乙等以上年資經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出具證明者。
現任公務員經轉任行政院依法委託處理大陸事務之機構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專任職務者,於回任公務員時,其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