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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審小組為之;同條第六款特別獎項之評選,由本部另遴聘專業人士組成特別獎評審小組為之;評審結果及評審委員名單,將於本部網站對外公開。
評審委員應秉持利益迴避及價值中立原則,公正執行任務,且不得干涉其他組別之評審內容。評審委員均應簽屬切結書,同意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及對評審身分、評審過程及結果保密,若有違前述規定時,應請辭評審委員,並應將評審審查費用繳回本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下稱影視局);評審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部於入圍名單公布後,將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姓名對外公開;得獎名單公布後,將全體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第三條第四款、第五款獎項之評審基準如下:
一、創新性。
二、執行情形。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創新研發應用獎。所稱創新研發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之理論、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且經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採行,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者。
六、特別獎項。指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