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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並於本部官網公告之。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其他年度廣播金鐘獎各類獎項及申請影視局任何補助。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6 年 04 月 26 日 )
報名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參賽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其為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應同意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永久無償於國內外將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但音樂著作及MV著作授權期限應為自廣播金鐘獎入圍名單公布日起至少一年;其非參賽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者,應於報名時取得參賽作品各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本部、影視局及影視局授權之人為前開利用之同意書。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包括但不限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入圍作品觀摩、廣播金鐘獎系列活動、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演出部分入圍、得獎之參賽作品,以及全部或部分報名表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