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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置入性行銷及揭露贊助者之時間,不計入廣告時間。
得為置入性行銷之節目類型、新聞報導、兒童、運動賽事及藝文活動節目之認定、節目與其所插播廣告之明顯辨認與區隔、置入性行銷置入者與贊助者揭露訊息之方式、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