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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節目起迄時間認定與廣告播送方式及數量分配辦法 EN
本辦法依衛星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廣告時間不得超過每一節目播送總時間六分之一。
單則廣告時間超過三分鐘或廣告以節目型態播送者,應於播送畫面上標示廣告二字。
運動賽事或藝文活動之轉播,應選擇適當時間插播廣告,不得任意中斷節目進行。
節目起迄時間認定、廣告播送方式及每一時段之數量分配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