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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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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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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數位轉換實驗區計畫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第 4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數位服務之提供,得公告數位服務升級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得徵求或指定系統經營者,在特定實驗區域內以數位化技術,提供有線廣播電視服務或其他新興服務;數位化實驗之實施區域、實施期間、實驗計畫、數位基本頻道之類型、數量與費率審核、實驗計畫評鑑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