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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及參賽作品,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者,不受理其報名:
一、參賽節目獎、個人獎之節目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至少十七集,且應非屬改作、重製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前已製播之節目。
二、參賽之作品應非屬本部或本部所屬機關委製。
三、參賽節目獎之節目應完整且有固定片頭。
四、同一名稱之節目,以報名一節目獎項為限,不得跨項參賽。
五、以新聞報導、新聞專題、新聞時事議題為主要內容之新聞類型節目或轉播之節目,不得報名。
六、報名單元節目獎者,應於固定時段播出。附屬於其他節目之單元不得報名。
七、以同一節目參賽節目獎及主持人獎者,其參賽項目之類型應屬同一。
八、參賽個人獎之節目如為二人以上共同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共同列名參賽;如為二人以上分別主持、企劃編撰、音效者,應分別報名參賽。
九、參賽之節目及廣告內容應與公開播送之內容相同。
十、參賽之廣告,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公開播送。
十一、參賽之廣告應以單篇廣告參賽。
十二、參賽第三條第四款獎項之電臺品牌創新作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三、參賽第三條第五款獎項之數位應用,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至一百零五年四月三十日期間,首次執行且有績效。
十四、大陸地區人士不得參賽。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本辦法獎勵項目如下:
一、節目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獎。所稱非流行音樂節目,指以中外非通俗音樂、歌曲為內容之節目。
(三)教育文化節目獎。所稱教育文化節目,指具教育文化內容與意義之節目。
(四)兒童節目獎。所稱兒童節目,指針對未滿十二歲之兒童製播之節目。
(五)少年節目獎。所稱少年節目,指針對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少年製播之節目。
(六)社會關懷節目獎。所稱社會關懷節目,指以關懷社會群眾、促進社會整體福祉為內容之節目。
(七)藝術文化節目獎。所稱藝術文化節目,指以傳揚、提升藝術文化欣賞、表演為內容之節目。
(八)綜合節目獎。所稱綜合節目,指提供生活資訊、流行新知、健康育樂等多元性、綜合性之節目。
(九)社區節目獎。所稱社區節目,指以服務地區及發揚地區特色之節目。
(十)廣播劇獎。所稱廣播劇,指具有故事情節,並結合人聲、對白、音效、音樂等元素,呈現該故事之場景、人物互動與劇情之節目。
(十一)單元節目獎。所稱單元節目,指以一定單元名稱,提供各類資訊或宣導,且長度不超過五分鐘之節目。
二、個人獎:
(一)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二)非流行音樂節目主持人獎。
(三)教育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四)兒童節目主持人獎。
(五)少年節目主持人獎。
(六)社會關懷節目主持人獎。
(七)藝術文化節目主持人獎。
(八)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九)社區節目主持人獎。
(十)企劃編撰獎。
(十一)音效獎。
三、廣告獎:
(一)商品類廣告獎。
(二)非商品類廣告獎。
四、電臺品牌行銷創新獎。所稱電臺品牌行銷創新,指提高民營無線廣播事業電臺經營績效及品牌形象之品牌行銷、企製概念、宣傳或跨媒體整合模式之創新作為。
五、數位應用獎。所稱數位應用,指個人或團體創新研發之理論、數位技術、應用或業務方案,且經無線廣播事業、廣播節目製作業或廣播電視廣告業採行,對該事業有實質助益者。
六、特別獎項。指對提升無線廣播產業技術、推動廣播產業發展有特殊貢獻或從事廣播事業有傑出成就之個人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