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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本部應撤銷其參賽、入圍、得獎資格,不發給入圍獎狀、獎金,以及得獎獎狀、獎座及獎金。其已領取者,應於本部指定期限內無條件繳回已領之獎狀、獎座及獎金,且於應繳回之獎狀、獎座及獎金未完全繳回前,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經本部依前項規定撤銷參賽、入圍、得獎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之各類獎項。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 )
報名、參賽廣播金鐘獎者,應履行下列負擔:
一、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報名、參賽。
二、應擔保其入圍、得獎之作品,均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三、應為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並同意授權本部、本部授權之人及因組織法規變更承受廣播金鐘獎業務之行政機關,自廣播金鐘獎頒獎典禮之日起,得永久將入圍、得獎作品及其報名表所載內容推廣使用。入圍者、得獎者如非入圍、得獎作品之著作財產權人時,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同意。
前項第三款所稱推廣使用,指於推廣活動、方式(包括但不限編印廣播金鐘獎專刊、廣播年鑑)中重製、散布、改作、編輯、公開展示、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全部或部分得獎作品及報名表所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