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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EN
電視節目無前四條所列情形,適合一般觀眾觀賞者,得列為「普」級。
電視節目分級處理辦法 (民國 108 年 03 月 05 日 ) EN
電視節目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並應鎖碼播送。
一、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細節、自殺過程細節。
二、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淫穢情態或強烈性暗示,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