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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地方頻道,指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內,提供具在地文化特色之節目,且滿足民眾獲取公共資訊權益之頻道。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區域,指系統經營者之經營地區、鄰近經營地區及經營地區內居民之生活圈。
前項所稱生活圈,指因地理區位、交通網絡、歷史發展或社會文化等因素所形成之生活網絡範圍。
有線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申請經營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駁回其申請:
一、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
三、違反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六項或第七項規定。
五、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
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七、申請人因違反本法規定經撤銷、廢止籌設或經營許可未逾二年。
八、申請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申請人為設立中公司,其發起人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對於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五款之人之適格性,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促進市場有效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及其他公共利益之需要事項召開聽證,其有不利影響者應予駁回。
申請案件之審查,除依第十一條第五項及前二項規定者外,其審查項目及審查基準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