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稱播放時間,電視事業係以所屬頻道該週播出總時數計算。
廣播電視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節目之播放時間所占每週總時間,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
大眾娛樂節目,應以發揚中華文化,闡揚倫理、民主、科學及富有教育意義之內容為準。
各類節目內容標準及時間分配,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