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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前三條情形,列為「護」級:
一、涉及打鬥、竊盜、驚悚、玄奇怪異或社會畸型現象,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二、涉及性或有混淆道德、價值觀之虞者。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 )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限」級:
一、描述吸毒、販毒、搶劫、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情節細密,有誘發模仿之虞者。
二、有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十八歲以上之人尚可接受者。
三、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表現出強烈之性表現或性暗示,且不致引起十八歲以上之人羞恥或厭惡者。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五」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恐怖、血腥、暴力、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五歲之人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
錄影節目帶之內容涉及下列情形之一,列為「輔十二」級:
一、情節或對白涉及犯罪、暴力、恐怖、血腥、變態、玄奇怪異、社會畸型現象或其他對兒童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者。
二、以動作、影像、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呈現性表現或性暗示,對未滿十二歲兒童之行為或心理有不良影響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