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香港澳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廣播電視節目進入臺灣地區或在臺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觀摩許可辦法
經第五條核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之正體字及外國文字圖書、有聲出版品,得在臺灣地區銷售。
香港或澳門出版品經核驗無前條規定情形者,得許可進入臺灣地區。但認有疑義者,主管機關得留待審查處理。
前項留待審查處理之出版品,主管機關應於三十日內將處理情形函知所有人或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