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判例

法規名稱: 出版法
以更正辯駁書廣告等方式,登載於出版品者,應受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
條規定之限制。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0 年 11 月 23 日
要旨:
出版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新聞紙或雜誌之登載義務,以對於該新聞紙或 雜誌所登載事項之更正及辯駁書為限。一般副刊稿件,無論內容如何,其 是否採用刊載,編輯人自有取捨之權,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7 年 09 月 10 日
要旨:
新聞紙登載事項,涉及之人認為影響其信譽者,固得依出版法第十五條之 規定要求登載其辯駁書。但辯駁書應就新聞紙登載內容足以影響其信譽之 事實加以辯駁,如為不屬此種性質之其他文書,自不能視同辯駁書,而可 拒絕其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