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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訓練合格證明文件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參加核發機關開辦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二、參加環境教育機構辦理之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並經核發機關評量合格。
前項訓練之課程時數應達一百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者,前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及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其中應含環境教育法規與環境教育課程設計六小時以上。
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者,第二項訓練之課程應包含第四條第二項之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第三條之一個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已取得認證但欲新增另一專業領域者,應參加該專業領域訓練課程四十小時以上及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實務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
參加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任一課程缺課時數達該課程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參加評量;其缺課時數達總訓練時數四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
環境教育人員訓練之評量,各科目評量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各科目評量成績均達六十分以上者,為訓練成績合格。
前項成績不及格科目,得於結訓日起一年內申請再評量。但以二次為限;經二次再評量成績仍不及格者,應重行訓練。
前項評量得向參加人員收取必要之費用。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
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分為下列專業領域:
一、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
二、氣候變遷。
三、災害防救。
四、自然保育。
五、公害防治。
六、環境及資源管理。
七、文化保存。
八、社區參與。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專業領域。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學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畢業,並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三個核心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認證。
二、符合前款規定,且其修畢之課程學分包含申請之專業領域每項十八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認證。
前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內涵,包含環境教育、環境倫理、環境教育教材教法。
第一項第一款核心科目六個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三個核心科目合計三十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第一項環境相關領域課程學分,得併計參加公務人員專長轉換訓練之相關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