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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 EN
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適當地點,應包括整治場址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地政事務所、村(里)辦公室及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 EN
各級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核定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計畫前,應將該計畫陳列或揭示於適當地點,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對於前項計畫有意見者,得於前項陳列或揭示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方式,向各級主管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