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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開發單位提出之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第二條附表所定費額減半收費:
一、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不應開發,就原地點另行提出替代方案重新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者,其所送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說明書。

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 EN
本法第八條所稱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本法第五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且屬附表二所列開發行為,並經委員會審查認定。
二、開發行為不屬附表二所列項目或未達附表二所列規模,但經委員會審查環境影響說明書,認定下列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者:
(一)與周圍之相關計畫,有顯著不利之衝突且不相容。
(二)對環境資源或環境特性,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三)對保育類或珍貴稀有動植物之棲息生存,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四)有使當地環境顯著逾越環境品質標準或超過當地環境涵容能力。
(五)對當地眾多居民之遷移、權益或少數民族之傳統生活方式,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六)對國民健康或安全,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七)對其他國家之環境,有顯著不利之影響。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
開發單位於委員會作成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前,得以書面提出自願進行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
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審查收費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 )
主管機關依法受理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書)初稿、評估書認可、環境影響調查報告書、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文件、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因應對策、環境影響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等書件(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估書件)之審查、召開範疇界定會議、預審會議及諮詢會議,依附表所定費額收取費用。
開發單位於經主管機關審查中所附補正資料,不另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