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有害事業廢棄物檢測及紀錄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事業對於有害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之操作及檢測,應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以供查核。
前項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