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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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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第 7 條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第五條附件一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但具十年以上之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得免測驗。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11 月 03 日 )
EN
第 5 條
各級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之訓練時數及課程大綱如附件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