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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EN
相關運作人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起,將符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之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製造、使用、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附件三高階運作總量者,運作場所應登載五人以上,其中指揮級、專家級、操作級各一人以上及技術級二人以上。
二、運作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附件三低階運作總量,未逾高階運作總量者,運作場所應登載三人以上,其中技術級二人以上、操作級一人以上。
三、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任一日逾分級運作量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逾五百公斤,未逾附件三低階運作總量者,運作場所應登載二人以上,其中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
四、運作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任一日未逾分級運作量,或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逾五百公斤者,運作場所應登載通識級一人以上。
相關運作人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應組設全國性聯防組織者,依責任區範圍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人數及等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跨直轄市、縣(市),氣體數量逾八百公斤者,應登載五人以上,其中指揮級及專家級各二人以上、技術級一人以上;液體數量逾十公噸、固體數量逾二十公噸者,應登載五人以上,其中指揮級及技術級各二人以上、專家級一人以上。
二、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跨直轄市、縣(市),氣體數量逾五十公斤,未逾八百公斤、液體數量逾一百公斤,未逾十公噸、固體數量逾二百公斤,未逾二十公噸者,應登載三人以上,其中專家級二人以上、技術級一人以上。
三、單一物質單次運送跨直轄市、縣(市),氣體數量未逾五十公斤、液體數量逾五公斤,未逾一百公斤、固體數量逾五公斤,未逾二百公斤者,通識級一人以上。
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
二、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
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者,操作級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