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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經審查申請文件認有欠缺、錯誤或內容不明確者,應命登錄人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提出補正資料;通知補正資料之次數,以二次為限。但因科學上或技術上因素致不能依限期補正資料,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登錄人依前項提出補正資料,依前條各款重新起算審查期間,補正期間不計入。
登錄人屆期未提出補正資料,或經二次提出補正資料仍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本辦法之各項申請,其審查期間如下:
一、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低關注聚合物事前審定、低關注聚合物少量登錄、既有化學物質第一階段登錄、化學物質登錄資料保密或展延:自收件日起七個工作日。
二、新化學物質簡易登錄或納入既有化學物質清冊:自收件日起十四個工作日。
三、新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
四、既有化學物質標準登錄:自收件日起九十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新化學物質少量登錄及簡易登錄,有第九條應附以附款之情事者,其審查期間得延長為四十五個工作日。
中央主管機關延長前二項審查期間者,應通知登錄人。延長次數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