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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EN
登錄人申請核准登錄之展延,應自有效期間屆滿六個月前起算三個月之期間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並提交預估次年製造或輸入之新化學物質數量資料;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依前條有效期間核予展延。
依前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登錄人得依原核准登錄內容製造或輸入至完成審查。
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申請展延者,中央主管機關尚未作成准駁時,於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暫停製造或輸入;未於核准登錄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者,於核准登錄之有效期間屆滿翌日起,其核准登錄失其效力。如需繼續製造或輸入者,應重新申請登錄。
登錄人申請展延之登錄類別與原核准登錄不符時,應重新申請登錄。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 EN
新化學物質核准登錄有效期間為五年。
各登錄人經協議先後申請共同登錄,後申請者之核准登錄有效期間與先申請並取得核准登錄者之有效期間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