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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作業辦法 EN
第二條第四項所稱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基本資料:
(一)所有人基本資料。
(二)運送工具基本資料。
(三)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基本資料。
(四)運送型態基本資料。
二、危害預防:
(一)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管理與危害預防管理措施。
(二)運送槽體及相關容器之安全防護。
(三)運送事故預防措施。
(四)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輸工具應變設備及設施。
(五)運送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訓練、演練及教育宣導,其中無預警測試每年至少二次、整體演練每年至少一次。
(六)運送災害防救經費編列。
三、應變:
(一)運送緊急應變指揮系統及通報機制。
(二)聯防組織或其他外部支援之啟動方式。
(三)運送災害應變作為。
(四)重大運輸災害或事故地區執行緊急疏散作業方式。
運送之運作人於運送時須攜帶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包括任一時刻均可聯繫之緊急聯絡電話、事故通報電話、事故發生後派遣專業應變人員姓名及聯絡方式、攜帶安全裝備清單、預定運輸路線、外部支援組織、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指廠(場)、運送二類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相關運作人,指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貯存及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及所有人。
製造、輸入、販賣、使用與貯存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以下簡稱運作人),其任一場所內單一物質任一日運作總量(以下簡稱運作總量)達分級運作量者,應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自行或委託他人運送符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規定須申報一般運送表單者,應製作運送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
運作人於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時,應合併製作廠(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