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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EN
本準則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棄物清理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 EN
事業委託清理其廢棄物,應與受託人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責任。如受託者未妥善清理,且委託事業未盡相當注意義務者,委託事業應與受託者就該廢棄物負連帶清理及環境改善責任。
前項委託事業之相當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