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一般廢棄物採堆肥處理者,各項設施除應符合第十九條規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防止地表水流入醱酵及腐熟之設備或措施。
二、施用農地之堆肥,除高速堆肥外,醱酵過程中,醱酵堆中心溫度應維持在攝氏四十五度至七十度間及最少七天維持攝氏五十度以上,並符合肥料管理法之規定。
三、堆肥供作土壤改良或園藝植物栽培使用時,應防止造成土壤或地下水之污染,並得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材料構築。
三、周圍具防止地表水流入之設備。
四、具污染防治設備及防蝕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