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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EN
能以本標準規定以外之其他處理方法更有效去毒、減容、減積處理所產生或接受委託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處理設施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受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處理方法之限制:
一、廢棄物特性、組成及成分分析。
二、處理方法、原理及流程。
三、主要設備及功能說明。
四、污染防治計畫書。
五、商業運轉實績證明:為國外文件者,應經當地國公證人或公證機構公證,並經駐外單位認證;且應譯成中文,由外交部證明中外文文意相符或國內翻譯人出具切結書經國內法院公證。為大陸地區者,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國內外無商業運轉實績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核准之處理方法並經公告者,其他事業於相同條件、設備之情形下,免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民國 112 年 11 月 01 日 ) EN
下列一般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可燃性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二、廢變壓器其變壓器油含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二以上未達百萬分之五十者:
(一)廢變壓器應先固液分離,其金屬殼體以回收或物理處理法處理。
(二)變壓器油或液體,應以熱處理法處理。
(三)其他非金屬之固體廢棄物,不可燃物以衛生掩埋法最終處置,可燃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三、人體或動物使用之廢藥品:以熱處理法處理。
四、製造二氯乙烯或氯乙烯單體之廢水處理污泥:以熱處理法處理。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
下列有害事業廢棄物除再利用或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含氰化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二、有害性廢油、有害性有機污泥或有害性有機殘渣:以油水分離、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三、廢溶劑:以萃取法、蒸餾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四、含農藥或多氯聯苯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五、含鹵化有機物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六、反應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以氧化分解法或熱處理法處理。
七、廢酸或廢鹼:以蒸發法、蒸餾法、薄膜分離法或中和法處理。
八、含汞及其化合物:乾基每公斤濃度達二百六十毫克以上者,應回收元素汞,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汞溶出量應低於○‧二毫克/公升;乾基每公斤濃度低於二百六十毫克,以其他方式中間處理者,其殘渣之毒性特性溶出程序試驗結果應低於○‧○二五毫克/公升。
九、含有毒重金屬廢棄物:以固化法、穩定法、電解法、薄膜分離法、蒸發法、熔融法、化學處理法或熔煉法處理。廢棄物中可燃分或揮發性固體所含重量百分比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得採熱處理法處理。
十、鋼鐵業集塵灰:以資源回收、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一、戴奧辛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
十二、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化學處理法、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三、其他非屬含鹵化有機物或含有毒重金屬之廢毒性化學物質:以熱處理法、化學處理法、固化法或穩定法處理。
十四、貯存毒性化學物質或其他有害事業廢棄物之容器:採化學處理法、熱處理法或洗淨處理法處理;採水洗淨處理者,須有妥善廢水處理設施。
十五、屬有害事業廢棄物之石綿及其製品:經潤濕處理,再以厚度萬分之六十公分以上之塑膠袋雙層盛裝,開口綁緊後袋口反折再綑綁一次後,置於堅固之容器中,或採具有防止飛散措施之固化法處理。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方法。
生物醫療廢棄物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經中間處理,其處理方法如下:
一、基因毒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或化學處理法處理。
二、廢尖銳器具:以熱處理法處理或滅菌後粉碎處理。
三、感染性廢棄物:以熱處理法處理。但廢棄之微生物培養物、菌株及相關生物製品、手術或驗屍廢棄物、實驗室廢棄物、透析廢棄物、受血液及體液污染廢棄物,得經滅菌後破壞原型處理;未破壞原形者,應於包裝容器明顯處標示產出事業名稱、滅菌方式、滅菌操作人員或事業名稱、滅菌日期及滅菌效能測試結果。
滅菌法之處理標準、操作規定及滅菌效能測試之標準程序,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