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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裁罰準則
本準則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依本法處罰鍰者,其額度應依污染特性及違規情節裁處。
前項裁罰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