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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檢具前條規定之申報紀錄及資料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時,其申報、補正之各項資料及文件,於隱匿個人資料及採購價格後,應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事業或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以外之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應於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傳前條第二項第六款之資料文件。
第一項所稱個人資料,包括姓名、身分證或護照字號、個人照片、出生日期、聯絡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戶籍所在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第一項資料及文件涉及工商機密者,於提出符合下列要件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並經核准後,得隱匿不公開: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上網公開日起三個月內,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最近一次申報之資料及文件。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 EN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申報時檢具下列申報表及資料:
一、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二、以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者,其海域環境監測紀錄。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時,當次應申報月份首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除檢具前項規定之申報表及資料外,應另檢具下列資料:
一、廢(污)水自行或委託清運之處理單據或發票影本。
二、污泥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三、採樣人員進廠起訖日期及時間、採樣起訖日期及時間、會同事業人員採樣照片,並清楚標示採樣點位置及拍攝日期、時間。
四、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影本。
五、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校正維護之紀錄及單據或發票之影本。
六、各水措設施單元及放流口之現況照片,並清楚標示其名稱及拍攝日期。但不包括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納管事業之水措設施單元。
前二項規定之資料,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保存五年。
第二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之日認定之。但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