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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EN
畜牧業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廢(污)水產生量。
三、回收用水之來源、輸(運)送方式,及其回收之用途。
四、回收用水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及每月回收使用之水量。
五、回收使用之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六、經核准設置貯留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二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七、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畜牧業採廢(污)水回收使用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依輸(運)送方式分別統計之回收使用水量。
二、回收使用之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其校正維護日期、方法、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第九條之事業,僅採沉澱處理後回收使用者,除依第一項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申報:
一、每月礦物、砂、石或預拌混凝土之產量。
二、每月用水量、沉砂池產生之污泥量。
三、每月沉沙池處理之水量、去除率。
四、沉沙池或污泥濃縮池污泥之清除頻率、方式。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 EN
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者。
第一項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其沉砂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二五公尺以上。
二、非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
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第一項事業依核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第一項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貯留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廢(污)水來源、產生量及貯留量。
三、貯留設施之放置地點、數量。
四、貯留後之後續處理行為,應依採行各水措規定之內容申報。
五、貯留設施之自動液位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及方法。但已設置進流水及出流水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事業為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至掩埋面者,應申報其每月返送至掩埋面之廢水量。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原廢(污)水與(前)處理後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
三、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廢(污)水產生量、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之處理水量。廢(污)水產生量應依各股不同製程或來源分別申報。
四、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方式及每月操作維護費用。
五、每月使用藥劑名稱及使用量。
六、申報期間主要處理單元正常操作之參數及其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
七、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獨立專用電度表之維護、更換日期及每月用電量。
八、每月污泥產生量、含水率及操作頻率。
九、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設置之進流水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之校正維護日期與方法及每月讀數或量測值。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處理廢(污)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前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餘裕量受託處理非屬其自行產生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處理自行產生之廢(污)水量及其餘裕量。
(二)每月收受廢(污)水來源之業別及已累積受託處理之廢(污)水量。
二、採稀釋廢(污)水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稀釋用水之水質及檢測當日之水量。
(二)每月稀釋用水之來源、水量。
(三)稀釋管線、稀釋口之數量、位置。
三、委託代操作者,其代操作者之名稱、代操作人員姓名及異動情形。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者,應申報每月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水量。
二、第九條之事業,應申報下列事項:
(一)每月收集洗車台產生之廢水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
(二)每月沉砂池最高液面距沉砂池四周池頂之高度,及其量測方法。
(三)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之維護狀況、收集初期降雨量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
三、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泡湯服務,應申報每月毛髮過濾設施、懸浮固體過濾設施之維護日期及方法;提供餐飲服務,應申報每月油脂截留設施之維護日期及方法。
四、第四十九條之二之事業,應申報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每月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