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水污染防治費,該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費額不適用前三條所定優惠方式:
一、廢(污)水未經許可稀釋。
二、廢(污)水繞流排放。
三、經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本法所定之情節重大。
四、水質、水量資料申報不實,或故意短報或漏報。
五、未依貯留許可核准事項運作而傾倒或棄置廢(污)水。
六、未依本法取得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七、未依規定期限申報繳費。
八、申報繳費資料有欠缺或不合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之廢(污)水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其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六十,未逾百分之八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四十,未逾百分之六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六十收取。
三、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三十,未逾百分之四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四十收取。
四、徵收項目排放濃度為該項目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三十者,費額依前條規定百分之十五收取。
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海洋放流管線(以下簡稱海放管)排放廢(污)水於海洋,其水質低於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徵收項目排放濃度大於該項目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五十,未逾百分之八十者,費額依第八條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徵收項目排放濃度為該項目海放管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百分之十以上,未逾百分之五十者,費額依第八條規定百分之五十收取。
燃煤電力設施海水排煙脫硫廢水,其水質低於放流水標準最大限值者,硫氧化物費額依下列優惠方式徵收:
一、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六以上小於七.九者,費額依第八條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二、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七.九以上小於八.二者,費額依第八條規定百分之七十收取。
三、放流水氫離子濃度指數達八.二以上未逾八.五者,費額依第八條規定百分之八十收取。
前項放流水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應依申報繳費當期排煙脫硫設備運作期間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傳輸之有效數據,以下列公式計算:
ΣCn
P=───
n
一、P :當期排煙脫硫廢水申報之氫離子濃度指數。
二、Cn: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
三、n :當期監測之氫離子濃度指數有效數據筆數。
前項水質自動監測設施,應於排煙脫硫廢水排入海域水體前之最終放流口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代表性之適當位置設置。在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完成前或故障期間,得以人工每日採樣檢測數據替代,且應保留相關紀錄備查。
當期監測氫離子濃度指數小於七.六及大於八.五之日數,超過申報繳費當期總日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時,其費額不適用第一項所定優惠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