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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EN
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水污染防治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前項之水區劃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中央主管機關得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劃定水區應由主管機關會商水體用途相關單位訂定之。